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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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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xx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xx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力社保局、县审计局、县国资办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批准可以调整成员单位。

第三条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有关县领导担任。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由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后依程序进行变更。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指导和检查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政策法规宣传;

(四)审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六)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六条  县纪委(县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向审计部门提供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三)参加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

(四)对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建立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信息沟通共享、案件线索移送、查办案件情况反馈等机制制度,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依纪查办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责任追究,及时反馈案件查办等情况;

(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县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按县委的要求,提出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二)向审计部门提供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三)参加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

(四)对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对审计界定的被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县编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

(二)对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违反编制规定的责任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县人力社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

(二)对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三)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县国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由其监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二)向审计部门提供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有关经营管理等情况;

(三)参加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

(四)对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存入被审计人员本人档案;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督促被审计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对审计界定的被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六)对所属企业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拟定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三)拟定审计计划草案并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四)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六)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七)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可以向召集人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定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重大决策,审议有关重大事项;

(二)研究审议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三)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安排意见;

(四)其他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十六条  召开全体会议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会议通知、议题、提交研究讨论的相关材料送联席会议成员,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由县领导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会议,视工作需要,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对于情况清楚、意见明确的一般事项,联席会议可以采用传批的形式决定。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因工作需要正式行文时,可由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也可以县委组织部或县审计局名义行文。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适用于联席会议制定、印发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等文件,向县级部门通报涉及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全局的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联合行文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以县委组织部或县审计局名义行文,适用于联席会议向各成员单位传达上级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通报联席会议全体会议精神。

第二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_161226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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