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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发布日期:2021-03-22 05: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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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1篇

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 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六条 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本附加条款:

一、被保险人曾依本附加条款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

二、主合同终止或已变更为减额交清;

三、主合同为定期死亡保险。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2篇

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附加条款须经我们(指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同)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中注明始为 有效。本附加条款附属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的英文简称为 LB。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主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 准)起一年后,经医生确诊为生命末期,我们将按当时主合同身故保险金的 50%给付提前 给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条款的效力终止。如果由于本附加条款所约定主合同的责任免除导致的生命末期,我们不承担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各项保险金给付、现金价值及续 期保险费将依照已支付的提前给付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减少的部分视为效 力终止。您(指投保人,下同)领取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不得将主合同转为减额交清保险或 解除合同。

我们在履行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金额中扣除主合同中的未偿还欠款 。

生命末期是指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依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的平均存活期在六个月以下。如果被保险人的医生与我们指定的医生认定不一致时,我们有权另请具有资质 的专科医生进行认定。

第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默认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我们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四条 申请资料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 凭下列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提前给付保险金: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完整病历、病理、血液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 报告的诊断证明文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

释义 6

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果我们认为必要,将会安排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检查,相关 检查费用由我们承担。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下列情况:

一、主合同终止; 二、主合同为意外险和定期寿险; 三、被保险人曾依本附加条款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 释义

医生 : 是指接受过高等医学教育和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且为本附加条款

所界定的医院之正式注册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未偿还欠款 : 是指欠交的保险费、自动保单贷款的金额(如适用者)、保单贷款的金额(如适用者)及前述三者的累积利息。

我们指定或认可: 1、我们将在批注中列明指定的医院名单,并保留对上述医院名单做出 的医院 调整的权利。我们指定的医院范围将以最新调整的医院名单范围为准,

该名单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电话查询。

2、我们指定的医院均指医院本院,不包括所属的指导或教学医院分院、 社区医疗服务点、外设门诊部及合作医院。

3、如果被保险人因紧急情况需要就近抢救,可不受我们指定医院的限 制,但病情稳定后应转入我们指定的医院。

4、如果被保险人在批注中列明医院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就诊,须选择我 们认可的医院。其标准须符合下文中对“医院”的释义。

医院 : 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 医院或专科医院,但不包括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 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 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 院定义的权利。

、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有 人 异议,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保险事故 : 是指本附加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3篇

 法律上允许大多数合同可以用口头订立,但要求某些合同必须书面,另一些虽然不必完整书面,但至少要有被起诉人签名的一些书面文字(包括电邮)做为佐证,例如新加坡房产买卖。一定要书面合同的包括股票及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和版权)的转让及分期付款协议。不需要完整书面但要有一些由被起诉人签名的文字足够做为佐证的合同包括:

  1.担保他人债务的合同;

  2.动产买卖,让与或处置;

  3.在订约后一年内未完成或履行的合同;

  4.为安排结婚而承诺的事项等。

  例如四年前,A通过代理要卖一个产业给B,双方讨价还价是以口头进行,但也有电邮通过代理传达。卖方后来同意卖,也收下买方1%定金,并发出了一张购买选择权书(option to purchase)给B,不过A没在选择权书上签名。9天后A后悔不想卖了,结果双方诉至法庭。A 申称他没在option上签名,合同没成立。法庭要决定的是合同是否已生效。法庭最后认为虽然A没在购买选择权书上签名,但主要有通过代理往来的电邮足够作为书面佐证,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公司或个人的合同,如果稍微复杂,牵涉款项比较大的,最好有书面合同,各项条款要写清楚,避免引起争执,也避免另一方借故违约或毁约。因为法律上的“口头证据规则”不允许以订约之前或之后一方所讲的话或起草时的书面文字,来解释或补充已写得很清楚的书面条款。

  “口头证据规则”是说如果双方同意的条款已经用书面写明在合同内,任何一方就不能提出任何口头证据或合同草稿等文件来推翻或改变已写明的条款,除非有一方指责对方欺诈或合同是因错误而签订,也就是说有合同外的因素造成合同无效。举个例子说,租约条款写明租金应每季度先交。当租户迟交被起诉时,他说订立合同前屋主有说过,迟一点交也无妨,但法庭不接受,因书面条款已写得够清楚。

  上述口头证据规则也允许一些例外情况。例如A告B欠钱未还,但B有A发出的收据,B就可以口头说明几时还了钱。又如合约条款写明A要用一般行业习惯包装货品,但没说明详情,就要口头证据来说明什么才是“一般的行业包装习惯”。

  所以一般律师的劝告是:较复杂合同,尽可能用书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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