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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购买合并成本理解

Q1:反向购买中,会计上母公司的合并成本如何确认理解

其他资料:
(1)20×7年9月30日,A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本企业普通股,以2股换1股的比例自B企业原股东甲公司处取得了B企业全部股权。A公司共发行了1 800万股普通股以取得B企业全部900万股普通股。
(2)A公司每股普通股在20×7年9月30日的公允价值为20元,B企业每股普通股当日的公允价值为40元。A公司、B企业每股普通股的面值均为1元。
(3)20×7年9月30日,A公司(会计上的子公司)除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较账面价值高4 500万元以外,其他资产、负债项目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4)假定A公司与B企业在合并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A公司在该项合并中向B企业原股东(甲公司)增发了1 800万股普通股,合并后B企业原股东(甲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4.55%[甲公司持有的1 800/(原股数1 500+新发1 800)]。对于该项企业合并,虽然在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A公司,但因其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在合并后由B企业原股东甲公司控制,B企业应为购买方(会计上的母公司),A公司为被购买方。
(2)如果购买方为A公司,则计算A公司的合并成本;如果购买方为B公司,则计算B公司的合并成本。
【思考题】谁需要计算合并成本?→母公司;会计上的母公司还是法律上的母公司?→会计上的母公司→购买方为B公司。
反向购买中,法律上的子公司(B公司,会计上的母公司)的企业合并成本是指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法律上母公司(A公司,会计上的子公司)的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
如果假定B企业发行本企业普通股在合并后主体享有同样的股权比例,则B企业应当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750万股(900/54.55%-900),其公允价值为30 000万元(750×40),B企业合并成本为30 000万元。

Q2:如何理解反向购买的合并成本?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交换股权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购买方。但某些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因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的,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虽然为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其为会计上的被收购方,该类企业合并通常称为“反向购买”。

1.企业合并成本

反向购买中,企业合并成本是指法律上的子公司(会计上的购买方)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法律上的母公司(会计上的被购买方)的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乘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存在公开报价的,通常应以公开报价作为其公允价值;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不存在可靠公开报价的,应参照购买方的公允价值和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二者之中有更为明显证据支持的作为基础,确定购买方假定应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反向购买主要表现在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操作中,其总的原则是应体现“反向”,比如,反向购买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子公司(购买方)为主体,保留子公司的股东权益各项目,抵销母公司(被购买方)的股东权益各项目。

反向购买后,法律上的母公司应当遵从以下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财务报表中,法律上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其在合并前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2)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性余额应当反映的是法律上子公司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

(3)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应当反映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发行在外的股份面值以及假定在确定该项企业合并成本过程中新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但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结构应当反映法律上母公司的权益结构,即法律上母公司发行在外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种类。

(4)法律上母公司的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在并入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以其在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体现为商誉,小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

(5)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应当是法律上子公司的比较信息(即法律上子公司的前期合并财务报表)。

(6)法律上子公司的有关股东在合并过程中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对法律上母公司股份的,该部分股东享有的权益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因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股东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法律上母公司的股权,其享有的权益份额仍仅限于对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该部分少数股东权益反映的是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另外,对于法律上母公司的所有股东,虽然该项合并中其被认为被购买方,但其享有合并形成报告主体的净资产及损益,不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上述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原则仅适用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法律上母公司在该项合并中形成的对法律上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应当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3.每股收益的计算

发生反向购买当期,用于计算每股收益的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1)自当期期初至购买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应假定为在该项合并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数量;

(2)自购买日至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为法律上母公司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反向购买后对外提供比较合并财务报表的,其比较前期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基本每股收益,应以法律上子公司的每一比较报表期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损益除以在反向购买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股数计算确定。

上述假定法律上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比较期间内和自反向购买发生期间的期初至购买日之间内未发生变化。如果法律上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此期间发生了变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适当考虑其影响进行调整

Q3:反向购买的合并成本怎么理解?

反向收购的成本,是定向增发的股票的公允价值。如说A上市公司因业绩不佳,连续两年亏损,需进行资产重组,向某借壳企业定向增发100000股购买该企业100%的股权,反向收购的成本=增发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100000.类比于非货币资产交换,成本等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反向购买的涵义:甲公司股份总数为1 000万股,2010年1月1日甲公司发行股票3
000万股,交付给乙公司的原股东张三,从而换取乙公司100%的股权。从而,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从法律形式来看,甲公司是母公司,乙公司是子公司,但从经济实质上看,乙公司的原股东张三取得了甲公司75%(3
000/4
000)的股权,能够控制甲公司,进而能够控制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可见,张三对乙公司的控制没有发生改变,其实质是,张三通过乙公司控制了甲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会计上将乙公司视为购买方(主并方),将甲公司视为被购买方(被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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