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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房产的最新规定

Q1:2018新婚姻法离婚房产规定如何分割?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加快,恋爱和婚姻都变的自由,这一遍离婚率也逐渐提高。而夫妻离婚之后就会面临财产的分割就变的尤为重要,其中婚姻期间的房产分割又是重中之中了。比如去年闹的轰轰烈烈的王宝强和马蓉离婚案财产分割问题。

2018年新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有房产。首先我们就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那么这么分割房产,就有下面几种情况。

一、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的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们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处理。在这个时候,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只要没有过户,赠与的一方也是可以撤销赠与,离婚的时候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得分割。

二、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夫妻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单独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按照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视为这是出资方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只能认定为出资者子女的房产。离婚的时候该房产只能作为出资一方的财产,是不能被分割的。

三、夫妻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共同拥有,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房产按照出资份额进行房产分割。

四、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产,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债,因为此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如果夫妻离婚,该房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商,那么法院可以判定该房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还没有归还完全的贷款属于产权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支付款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夫妻双方以一方父母名义买房,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的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但是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的名下。房子的产权属于一方父母,夫妻离婚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比例,折算成债务要求产权一方偿还出资额和增值部分。

不知道我的回答能否让大家满意,希望能帮助到有正在为离婚后夫妻房产如何分割而焦虑的朋友们,如果觉的我说的有道理,请给我点赞,请您关注我。谢谢大家了!

1、是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权属的认定

《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防止了家庭财产的流失,同时也会杜绝和打击那些想靠婚姻形式捞取钱财的恶劣思想。

2、是关于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的,离婚时房屋权属的认定

《解释》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这条规定,上海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在《解释三》出台前已经按照本条规定的原则处理具体案件了,所以对于该条规定对于在上海进行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来说并不属于新的规定。

3、是关于一方不经配偶同意出售共同房屋的,另一方主张房产争议的处理

《解释》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可以说是有效的保护了无辜配偶一方的利益,也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4、是关于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的处理

《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解释中的该条规定进一步表明婚姻家庭领域涉及到财产权属的协议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

Q3:新婚姻法对房产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种情况:若夫妻双方离婚协议未有约定,房产应归男方所有,但男方应对女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种情况: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无论房产证写的是夫妻一方谁的姓名,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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